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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手冊

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「社會福利實習」實施辦法

民國97年05月07日系務會議通過

民國98年02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5年09月4日第23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6年10月17日第23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11年08月24日第27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12年04月12日第27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為建立並規範本系社會福利實習課程統一之行政流程,提供選修「社會福利實習」課程學生對於社會福利實習程序之瞭解,茲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開設課程:

「社會福利實習」為社會福利學系選修課,實習(一)在暑期開設;實習(二)在學期中開設,均為三學分,實習期間應配合定期繳交書面實習報告及參加與辦理系成果發表。研究生取得之實習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。

三、選修資格:

凡社會福利系/所學生,修過「社會福利概論」、「社會工作概論」,三大社會工作方法「社會個案工作」(需先修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」)、「社會團體工作」、「社區工作」課程,以及「社福實習導論」,共6門課且成績及格者,得選修「社會福利實習(一)」;修過「社會福利實習(一)」且成績及格者,方得選修「社會福利實習(二)」。

四、實習方式及時數:

社會福利實習皆採於組織單位實際參與操作的學習方式。組織單位以公、私立福利相關機構、團體為原則,亦包括涉及社會議題之其他組織單位。「社會福利實習(一)」為暑期實習課程,時數不少於240小時;「社會福利實習(二)」為學期中之實習課程,時數不少於80小時。若不符合前述時數規定,但已與實習機構達成實習時數共識者,得向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請,經同意後實施。

五、「社會福利實習」(一)、(二)之機構督導由本系聘請實習組織單位中具有至少2年相關專業經驗者擔任。

六、實習學生均應投保意外傷害團體保險,保費需自行負擔;或繳交已投保之證明文件及「不參加團體保險同意書」。

七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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